給付票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3年度,711號
NHEV,103,湖簡,711,201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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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711號
原   告 連秀榮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瀚予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4,9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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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瀚予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