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3年度,582號
CLEV,103,壢小,582,2014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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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小字第58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被   告 徐城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定法院之管轄, 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1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3 年6 月9 日對被告義智涵起訴清償債 務,被告之住所地位於新竹縣關西鎮○○里0 鄰○○00號, 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1 份在卷可稽。是依前開民事訴 訟法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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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