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壢簡字第267號
原 告 潘綿
被 告 劉英雄
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4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捌佰零柒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萬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萬捌仟零柒拾肆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捌佰零柒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甚 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 5 條第1 項但書第2 款、第3 款、第7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原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346,514 元及自民國102 年1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10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將上開聲明更改為被告應給 付原告170,566 元。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二、被告經合法送達,於開庭前五日始向本院表示因訴訟代理人 衝庭而無法到場,但衝庭時仍可委任其他代理人或複代理人 到場辯論,故此並非正當理由,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坐落於桃園縣中壢市○○○街000 號4 樓之 住家(下稱系爭房屋)因施工漏水,造成原告坐落於桃園縣 桃園縣中壢市○○○街000 號3 樓房屋(下稱原告房屋)壁 癌、裝潢掉落等損害,原告已多次向被告反映出面解決,均 未獲被告置理。為此,請求被告賠償修繕費170,566 元。爰 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 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具狀及前言詞辯論期日陳 述以:
(一)被告裝潢系爭房屋期間已就前後陽台部分加裝防水帆布遮
蔽,並無原告所指雨水打進4 樓情形;台灣土木技師公會 鑑定報告指「雨水經由建築物前後開進室內而造成漏水… 」,惟前開鑑定報告非於風雨時觀察雨水進入情形,即為 事後臆測,就此鑑定部分容有疑義。再者,原告所住房屋 已逾30年,產生壁癌所在多有,主張被告因此需負責修繕 ,理有未合。又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不明原 因管線破裂,兩造應共同負擔修復費用。
(二)退步言之,若系爭房屋真因雨水打入而滲漏,至多僅「後 陽台天花板」、「前房右、左側天花板」滲漏,其他中段 房間萬無同時滲漏道理。被告亦請請專業工程行估價,天 花板部分修繕部分僅需31,000元。被告提出之修繕工程報 價單含「燈具更換」、「3 、4 樓冷樓窗雨遮破損更換」 、「後陽台木門組換新」,更與主張無涉,納入請求金額 ,顯有未當。且原告房屋老舊,天花板、壁紙及燈具如換 新,亦應予折舊抵價。等語置辯,並聲明:(一)駁回原 告之訴。(二)如受不利判決,原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三、原告主張其為原告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為系爭房屋之所有 權人,兩造為同棟建物之上下樓層鄰居;原告房屋有壁癌、 裝潢掉落等損壞情形,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建物登記第二 類謄本、原告房屋室內現況照片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 執,自堪信為真實。惟就上開損壞原因及修繕費用、項目被 告則有所爭執,並以前詞置辯。則本件爭點厥為: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損害賠償170,566元有無理由?四、得心證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 段、第21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土地上之建築物或 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 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 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 ,不在此限。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 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民法第 191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191 條第 1 項所謂之土地上之工作物,係指以人工作成之設施,建 築物係其例示。至建築物內部之設備如天花板、樓梯、水 電配置管線設備等,既屬建築物之成分,自為建築物之一 部。是以,除非工作物所有人能舉證證明有民法第191 條 第1 項但書所示之情形存在,得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
任外,因土地上之工作物造成他人之損害,即依法推定工 作物所有人有過失,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二)經查原告房屋有滲水、壁癌之情形,業據原告提出現場照 片為據(參本院卷第3 至第7 頁)。又經本院委請臺灣省 土木技師公會就原告房屋之漏水原因進行鑑定,經該會以 103 年5 月6 日(103 )省土技字第2168號鑑定報告覆以 :「八、鑑定經過及結果:(3) 依據會勘現況研判桃園縣 ○○○街000 號4 樓進行室內整建施工,建築物樓版本身 並無防水功能,且建築物樓版因屋齡老舊產生裂縫,拆除 地板裝修材後確會因雨水進入室內後滲入樓下,又施工過 程中用水漫流至地板或於地板攪拌砂漿均會造成滲漏水。 102 年10月16日初勘(詳附件四照片編號4 至7 )磚牆乾 燥及102 年10月16日會勘(詳附件四照片編號30至40)磚 牆亦為乾燥顯為工程並無進行施工。對應於586 號3 樓( 詳附件四照片編號8 至29)亦無繼續漏水之現象。九、結 論與建議:(1 )鑑定標的物漏水原因評估:依據現場勘 查結果因停工時無持續漏水之現況,研判漏水造成之損害 確為桃園縣中壢市○○○街000 號4 樓劉英雄所有房屋進 行室內裝修施工造成。有上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足認 原告房屋漏水原因係因被告之系爭房屋施工所致,從而, 原告主張原告房屋漏水情形乃因系爭房屋所致,應屬可採 。被告辯稱被告裝潢系爭房屋期間已就前後陽台部分加裝 防水帆布遮蔽、前開鑑定報告非於風雨時觀察雨水進入情 形,即為事後臆測、原告所住房屋已逾30年,產生壁癌所 在多有、不明原因管線破裂,兩造應共同負擔修復費用云 云,尚難採憑。
(三)本件原告所有原告房屋滲水損害係因被告所有系爭房屋之 修繕所致,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自屬有據。至損 害金額,經上開鑑定報告九、結論與建議(3 )鑑定標的 物修復費用評估,合計漏水損害部分為170,566 元,有系 爭鑑定報告書在卷可考,被告則抗辯其中天花板、壁紙及 燈具如換新,亦應予折舊抵價等語,而依行政院所頒固定 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鋼筋( 骨) 混 凝土建造住宅用房屋耐用年數為50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 折舊10 00 分之45,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 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 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 月計」, 上開原告房屋建築完成日期為70年12月,有所有權狀附卷 可佐,迄原告主張之漏水發生日101 年1 月左右,已使
用30年1 月,而上開天花板(附表項次5 、6 )、壁紙( 附表項次9 )、燈具(附表項次10)、木門(附表項次11 )之金額合計為38,362元,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 9,603 元,揆諸前揭說明,原告雖訴請被告給付原告房屋 室內修復費用170,566 元,然其中之38,362元折舊後為 9,603 元,故總計於141,807 元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綜上,被告對其所有系爭房屋修繕時未盡維護管理責任,致 原告房屋漏水之損害。從而,原告請求被告依臺灣省土木技 師公會103 年5 月6 日(103 )省土技字第2168號鑑定報告 結果被告應給付原告房屋修繕費用141,807 元,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其訴訟標的之金額在50萬元以下,係屬 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判決之案件,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者,本無 庸原告為聲請,若原告仍聲請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者,該聲 請僅在促使法院職權發動,法院仍係本於職權而宣告,自無 庸對該聲請為准駁之裁判。被告聲明願就敗訴部分預供擔保 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 告敗訴部分,就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附麗,爰另為駁回假 執行聲請之諭知。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1,880元(含減縮聲明後之第一審裁 判費1,880 元、鑑定費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之 規定,應由被告負擔68,074元,餘由原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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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項目及說明 │單位 │數量 │單價 │複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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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後陽台天花板批土漆乳│平方公│ 5.7 │ 200│ 1140 │
│ │膠漆一底二度 │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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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後陽台牆面批土乳膠漆│平方公│ 6 │ 200│ 1200 │
│ │一底二度 │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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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後房天花批土漆乳膠漆│平方公│ 8 │ 200│ 1600 │
│ │一底二度 │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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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浴室天板批土漆乳膠漆│平方公│ 3.13 │ 200│ 626 │
│ │一底二度 │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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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前房右側新作吸音天花│平方公│ 9.73 │ 1400│13622 │
│ │ │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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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前房左側新作夾板天花│平方公│ 6.7 │ 1100│ 7370 │
│ │板 │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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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廚房天花板批土漆乳膠│平方公│ 7.95 │ 200│ 1590 │
│ │漆一底二度 │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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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平頂裂縫環氧樹脂灌注│公尺 │ 66 │ 1200│79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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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前房左側新作夾板天花│平方公│ 6.7 │ 1100│ 7370 │
│ │板貼壁紙 │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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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日光燈具更換 │組 │ 6 │ 1000│ 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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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後陽台木門組拆換更新│式 │ 1 │ 4000│ 4000 │
│ │(機制夾板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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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廢棄物清運 │式 │ 1 │ 12000│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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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搬運人工工資 │式 │ 6 │ 2100│12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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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管理利潤,營業稅 │式 │ 0.15│ │235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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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70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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