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2年度,1053號
CLEV,102,壢簡,1053,2014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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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1053號
原   告 中壢市國王花園第20屆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政華
訴訟代理人 蘇郁雯
被   告 卓訓德
      張修武
      陳國秀
      廖明新
      王烈堂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 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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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