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調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豊憫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如理由欄二所示資料,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 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第1、5款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人提出之起訴狀應補正:
(一)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相對人李豊憫、李政賢、陳文輝、李來金、李順吉、李天 生、呂生富、簡麗妹、李春松、李義勝、李建興、李建億 、李陳美珠、李秋燕、李宜撰、李清輝、李清彬、李清喆 、李清富、李清福、葉李清梅、官李清灡、李舜堂、李錦 銘、李舜忠、李金蓮、李月眞、李科呈、李昭賢、李莊惠 美、李旻蓉、李癸鋒、李建忠、李建明、李雪玉、李雪霞 、李雪雲、李財明、李財福、李財榮、李財益、李財義、 李財發、李許月德、許李碧娥、李碧鳳、呂建和、呂藍來 好、呂佩婕、呂詩柔、陳李瓊桂、李豊美、李俊明、謝素 秋、李政鴻、李宜臻、李怡靜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如(二)所示相對人57人之被繼承人為何人,其繼承系統表 及全體繼承人姓名暨死亡時申報遺產稅資料。
(四)提出足供認定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518建號 建物交易價額之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 成交價格、實價登錄等相關資料)。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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