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93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李明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郡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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