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3年度,909號
SJEV,103,重簡,909,201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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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909號
原   告 吳玉珠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韋煜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20,00
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1,9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1,4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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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韋煜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