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897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炳儒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1,697 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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