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6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井顯太整合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慧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5,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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