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3年度,364號
SJEV,103,重簡,364,20140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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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364號
上 訴 人 謝明祥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鄒忠憲鄒秉修沈麗英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3,8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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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