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1266號
上 訴 人 東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玖萬貳仟伍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241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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