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界址
三重簡易庭(民事),訴字,102年度,2632號
SJEV,102,訴,2632,201408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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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32號
上 訴 人 立東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月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錫穎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確定界址部分,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
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50,000 元,返還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
2,649元,訴訟標的之金額合計核定為2,552,64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9,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六法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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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東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