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三重簡易庭(刑事),重秩聲字,103年度,12號
SJEM,103,重秩聲,12,2014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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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3年度重秩聲字第12號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聲明異議人 楊裕光
即受處分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李耀宗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於民國103年1月15日所為之處分(新北警
新刑社字第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 起5 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 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 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55條、第5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異議人因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而賭客李耀宗、黃 恭本、連曼萍、胡雅、許智翔、陳寶玉因於非公共場所或非 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案件,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於民國103年1月15日 以新北警新刑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書裁處罰鍰新臺幣9,00 0元,沒入共同賭資72萬7,940元在案,而異議人非受處罰人 ,不得對處分聲明異議,受處罰人李耀宗黃恭本、連曼萍 、胡雅、許智翔、陳寶玉業於民國103年1月15日收受上開原 處分機關之處分書,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是依上揭規定, 聲明異議至遲應於103年1月20日前為之,然依卷附之異議人 所提聲明異議狀上之記載,其具狀之時間為103年8月1 日, 顯已逾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1 項規定之法定異議期間, 是其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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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