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445號
原 告 孟照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祥濠即勝億機車租賃行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