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3年度,410號
FSEV,103,鳳補,410,201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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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410號
原   告 冠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振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環球水泥股份有限
公司鳳山預拌混凝土場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
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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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