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3年度,399號
FSEV,103,鳳補,399,2014071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399號
原   告 伍哲輝
訴訟代理人 劉嘉裕律師
      陳雅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顯堂間遷讓房屋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18,265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6,720 元,尚有172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