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3年度,397號
FSEV,103,鳳補,397,201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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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397號
原   告 紀韋呈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中正林黃春蘭林黃金支間請求拆屋還地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50,689 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300
元×請求返還土地面積14.63 平方公尺=150,689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6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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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