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395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孝濬等3 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法第242 條前段所稱之代位權,係為保
全債權得獲滿足之目的,基於債之效力而生之實體上之權利,並
由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代位權之內容及客體乃
債務人之權利,而非自己之權利(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422
號意旨參照),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
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而公同共有物之分割,依民法第830
條第2 項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
定。分割共有物涉訟,則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亦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代位被告3 人請求
分割渠等繼承被繼承人陳榮尚如附表所示之公同共有土地,依前
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被告間因分割附表所示不動產
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4,826,240元
(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504 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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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地號 │面積 │公告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號│ │(平方公尺)│(新臺幣)│(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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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市仁武區│97.80 │5,500 │537,900 │
│ │後港段1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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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雄市楠梓區│16 │18,500 │296,000 │
│ │後勁段二小段│ │ │ │
│ │676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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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同上地段677 │185 │ │3,422,500 │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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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同上地段936 │361 │38,640 │13,949,040 │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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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同上地段936-│184 │18,000 │3,312,000 │
│ │1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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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高雄市仁武區│410.5 │20,000 │8,210,000 │
│ │豐禾段132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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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同上地段1332│71.81 │ │1,436,200 │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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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同上地段1336│397.10 │ │7,942,000 │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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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同上地段1368│263.36 │ │5,267,200 │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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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同上地段1368│22.67 │ │453,400 │
│ │-1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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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44,826,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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