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89號
上 訴 人 嘉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凱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財經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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