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51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林意惠
被 告 張簡麟
被 告 張簡榕繕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簡麟( 原名: 張簡仁) 等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2,000,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20,800元,
尚有19,25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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