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247號
原 告 綠園新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坤朝
訴訟代理人 張康漢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許崑寶
黃宇婕
吳信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略以:被告乃綠圓新村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 每月應繳納管理費新臺幣( 下同)2萬元,然被告自民國92年 3 月起至103 年2 月止,均未繳納管理費,共積欠132 個月 之管理費264 萬元。為此,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 定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於103 年3 月18日對本件原告提起確認區分所有 權人不存在之訴,其先位聲明主張被告並非綠園新村社區之 區分所有權人,亦非綠園新村社區之住戶,備位聲明則主張 撤銷本件原告於102 年12月22日綠園新村社區管理委員會第 二屆第二次住戶臨時大會所有決議,該訴現由本院以103 年 度訴字第1097號審理中,有該案之民事起訴狀在卷足憑,並 經本院調卷屬實,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而本件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管理費之依據乃被告為綠園新村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 ,然此情為被告否認,並另行提起確認區分所有權不存在之 訴,則被告是否為綠園新村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乙節,確 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 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097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不存在事件 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 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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