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鳳調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添財、鄭昆山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調解相對人鄭昆山應就其所 有如聲請狀所示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 銷,回復登記為鄭添財所有,並由聲請人代位辦理。三、經查:上開聲請人請求調解事項,核其法律關係無非屬確認 相對人間買賣關係不存在之確認之訴,抑或須由法院裁判始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法律關係之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 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 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院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 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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