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合夥財產
鳳山簡易庭(民事),司鳳補字,103年度,14號
FSEV,103,司鳳補,14,201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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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鳳補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洪鳳蓮
聲 請 人 洪明見
聲 請 人 張榮顯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冠智間清算合夥財產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
  內查報下列事項:因本件調解所受利益之具體金額為何(可
  略估)並據以繳納聲請費。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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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