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鳳補字第14號聲 請 人 洪鳳蓮聲 請 人 洪明見聲 請 人 張榮顯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冠智間清算合夥財產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 內查報下列事項:因本件調解所受利益之具體金額為何(可 略估)並據以繳納聲請費。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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