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3年度,288號
KSBA,103,訴,288,201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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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8號
原 告 台南市草湖㈡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
代 表 人 黃火山
原 告 和順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火山
原 告 黃火山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賴清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經本院審 判長於民國103年6月27日以103年度訴字第288號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7月3日寄存送 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此送達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 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惟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吳 永 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 建 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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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順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