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3年度,186號
KSBA,103,訴,186,201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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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6號
原 告 漢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仲奎
被 告 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吳欣修
參 加 人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趙藤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民國102年9月2日就台南市永康區飛雁新村都市 更新案公開評選,對於參與投標之2家廠商即原告與參加人 之投標資格均認定合格,原告以系爭關於認定參加人合格部 分之原處分違反投標廠商聲明書第11項之規定為由,向被告 提出異議,經遭駁回,原告不服,復向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 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亦經審議判斷申訴駁回,遂提起本件 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依原告主張上開投標計有原告與參加人2家廠商 參與投標,審標結果,原告與參加人均為合格,然原告認參 加人不符投標廠商聲明書第11項「合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關 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之規定而提起本件撤銷訴 訟。如依原告主張,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自有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第4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吳 永 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 建 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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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