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聖忠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
鄭凱威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 律師
何嘉昇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喬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3年3月18日所為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代表人所載「朱少華」,應
更正為「林聖忠」。
理 由
一、按本院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
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行政訴訟法第218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原告之代表人朱少華已於民國101年7月1日變更為林
聖忠,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張 季 芬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