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257號
原 告 方士瑋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申曉琴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