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3年度,1257號
KSEV,103,雄補,1257,201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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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257號
原   告 方士瑋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申曉琴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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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