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238號
原 告 孫宏偉
法定代理人 陳明珠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鄭智尹、藍聖星、區長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柯彩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