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220號
原 告 張繼銳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
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03 年度雄救字第36號
),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
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
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