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3年度,1210號
KSEV,103,雄補,1210,201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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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21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黃家榕即黃嫈茹
支付命令,惟黃家榕即黃嫈茹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02,435 元,應繳裁判費4,4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9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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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