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3年度,1189號
KSEV,103,雄補,1189,2014072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189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邱秉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蔣建定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45 元,應繳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