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喪葬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3年度,1113號
KSEV,103,雄補,1113,2014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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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113號
原   告 西方緣禮儀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彥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喪葬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佟光懿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0元,應徵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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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西方緣禮儀服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