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移民 選任辯護人 藺超群 景玉鳳 被 告 甲○○○ 乙○○右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千 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河 東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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