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3年度,383號
KSEV,103,雄簡,383,201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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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訴訟代理人 周裕盛
      汪君徽
      蔡適帆
被   告 安丞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幃喧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雄簡字第383 號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
華民國103 年7 月3 日下午3 時3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10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肆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損害賠償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零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安丞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安丞公司)於民 國102 年1 月因業務需要邀同被告楊幃喧為連帶債務人,向 原告租用由原告向訴外人台灣富士金錄股分有限公司購買之 FUJI XEROX DC9000 複合機1 台(含印表組件,機號340070 號,下稱系爭複合機),租賃期間自102 年1 月1 日起至10 4 年12月31日,每月為1 期,每期應付A4黑白基本印量20,0 00張之計張費新臺幣(下同)6,000 元(A3每張另加價0.1 元),及超印費(A4每張0.25元,A3每張另加價0.1 元), 如遲延、停止給付計張費及超印費,經原告催告後仍未履行 者,租約即刻終止,被告安丞公司除應將系爭複合機歸還予 原告外,並應支付剩下租期租金總額(上限不超過計張費總 額),且應自原應付款日次日起,按年息14.6% 計付損害賠 償金。詎被告安丞公司自第11期即103 年1 月起即未依約履 行,經催告均未獲置理,被告安丞公司迄今尚欠174,455 元 【計算式:第11期費用6,001 元+第12期費用24,454元+第



13至36期費用(36期-12 期)×6,000 元計張費=174,455 元】,而被告楊幃喧既為連帶債務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並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對被告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 之事實,業據提出出租契約書、存證信函、客戶付款記錄表 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爰判決如主文。又本判決係依民事 訴訟法第427 條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長慶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88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160元
合計 2,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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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丞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