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309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肇嘉
訴訟代理人 林鳳蘭
被 告 施麗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三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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