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195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子涵等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業據
原告具狀變更訴之聲明。然就所變更之訴之聲明第二項「被告廖
子涵應將103 年6 月3 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上開不動產予訴外
人石博墀所得之價金,返還被告孫承洋,並由原告代位受領」部
分,未提出該價金之金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上述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
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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