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3年度,1135號
KSEV,103,雄簡,1135,20140708,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凃淑緞
被   告 蔡宇榤即蔡昊翰
      吳明娟
      蔡榮隆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雄簡字第113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 年7 月1 日上午9 時1 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 月8 日
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育秀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蔡宇榤於民國93年1 月20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吳明娟蔡榮隆陸續向原告借款本金計新臺幣 177,021 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其 償還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 還日期,而借款人於95年6 月畢業,依約應自96年7 月1 日 開始還款,詎被告自102 年12月31日起即不為清償,已喪失 期限利益,且迄今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 請/撥款通知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郵匯局一年期 機動定儲利率表及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等件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 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黃園芳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660元
合計 1,660元

1/1頁


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