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救字,103年度,37號
KSEV,103,雄救,37,2014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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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救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張繼銳
代 理 人 黃小舫律師
相 對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 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提出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詢問表、高雄市左營區 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 民國101 、102 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聲請人名下無財產,101 、102 年度全年所得為新臺幣(下 同)61,800元、0 元,衡諸我國社會目前一般生活及物價水 準,以聲請人之收入,欲維持其基本生活,猶嫌拮倨,而無 不符法律扶助之情事,又聲請人所為請求非顯無勝訴之望, 亦經本院調取103 年度雄補字第1221號民事卷宗審閱無訛。 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 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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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