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郭俊雄
被 告 張甲旻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雄小字第704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03 年7 月10日上午9 時2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
月24日下午3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筱雯
書 記 官 陳秋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陸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秋燕
法 官 陳筱雯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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