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6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歐力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優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3 年6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4,37
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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