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簡字,103年度,37號
KMEV,103,城簡,37,201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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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城簡字第37號
原   告 王水彰
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永財發支付命令(本
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3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㈠查本件訴訟
標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3,80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會單正本、本票原本
、被告陳永財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於本院,並將準備
書狀直接通知被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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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