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城簡字第36號
原 告 方丁輝
訴訟代理人 郭凌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方市、方陳等之.
件,原告前經依本院裁定,補正被告方陳等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林方市、陳耀湖、陳耀翁、陳盛、陳台生,惟有下列事項不明,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原告提出之附件5被告林方市之最新
陳等」,與本件被告「方陳等」不符,且依所提附件4
,查無「被告林方市」,原告應補正被告林方市與「方陳等」之
身份關係證明文件,並按補正後之當事人人數提出起訴狀及繕本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