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典權登記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簡字,103年度,36號
KMEV,103,城簡,36,201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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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城簡字第36號
原   告 方丁輝
訴訟代理人 郭凌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方市、方陳等之全體繼承人間塗銷典權登記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㈠被告林方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
被告方陳等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姓名、年
籍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按補正後之當事人
人數提出起訴狀及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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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