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城簡字第36號
原 告 方丁輝
訴訟代理人 郭凌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方市、方陳等之全體繼承人間塗銷典權登記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㈠被告林方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
被告方陳等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姓名、年
籍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按補正後之當事人
人數提出起訴狀及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