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3年度,182號
FYEV,103,豐補,182,201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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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182號
原   告 鄭月紹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細屘發支付命令(10
3年度司促字第148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7,2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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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