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永青即陳富核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美倫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3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0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豐原
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