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林邱秀春
送達代收人 簡偉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賴蘭香間返環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3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