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交簡字,103年度,429號
FYEM,103,豐交簡,429,2014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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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豐交簡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瑤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
度偵字第7978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記載,應更正為「潘瑤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載錯誤情形 ,因係漏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上開 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孫立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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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