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52號
102年度家訴字第53號
102年度家訴字第54號
原 告 戊○○
乙○○(原名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鄭美玲律師
楊宜律師
被 告 己○○
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贈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靜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