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64號
原 告 楊進銘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
民國103年6月30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6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
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