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2年度,79號
KSDA,102,簡,79,2014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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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 年度簡字第79號
原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蕭丁訓
訴訟代理人 謝孟璇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菊 市長
訴訟代理人 郭耿華
訴訟代理人 黃俊榮
訴訟代理人 謝幸真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31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有關訴願決定書之記載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101 年5 月7 日勞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應更正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102 年5 月7 日勞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 法第236 條、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 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誤算之情事 ,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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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